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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

辽宁商贸职业学院线上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线上教学教学管理,保证线上教学质量,维护线上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全校集中开展线上教学、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线上教学学时部分等线上教学活动。
第三条 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同属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纪律等基本要求严格依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的线上教学,还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总体安排,统筹组织管理全校线上教学活动。质量管理办公室对线上教学进行督导评价和信息反馈,确保线上教学质量。信息中心为线上教学提供网络、软硬件等设备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等开课部门对本部门线上教学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师生依据学校总体教学安排和人才培养方案有序开展线上教学活动,加强线上教学管理,及时掌握线上教学过程中师生反馈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改进。
第六条 任课教师对线上教学活动负直接责任,应丰富教学手段,夯实教学内容,充分利用优质在线教学资源,规范开展教学活动,总结凝练优秀的线上教学成果,提升在线教学实效。
第七条 辅导员要了解学生线上教学听课情况,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升在线教学实效。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八条 总体要求。以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建议为指导,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密切配合,采取“统筹管理、分层推进”的工作方式,依托在线课程平台,充分利用自建资源及教育部推荐的各级各类优质在线课程资源,合理组织开线上授课与线上教学活动,充分做好课前、课中、课后的有效衔接,保障线上教学进度与质量。
第九条 课程思政。任课教师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线上教学各环节中遵守法律法规、学术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传播优秀思想文化和专业知识,积极发挥课程思政价值引领作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各二级院、教学部严格执行在线课程上线基本规范,建立课程内容、质量审查和运行保障制度,未经审查并正式推荐的课程,达不到基本规范要求的课程不得上线。
第十条 教学平台。平台选择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运行服务安全,有效防范有害信息传播、在线服务中断、数据篡改和师生个人信息泄露的平台进行建课授课。原则上开课部门应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统一选择超星学习通等主流线上教学平台或腾讯会议、钉钉等主流教学软
件。
第十一条 授课方式。线上教学必须按课表时间集中授课。鼓励直播授课,确有原因无法利用教学平台进行授课的,由任课教师提出其他授课方式申请,经开课部门、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开课准备。开课部门负责指导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学生学情等制定线上教学方案。二级学院负责指导学生掌握在线学习的方式方法,做好线上学习准备。任课教师应充分做好开课准备,完善教学材料,开发制作教学资源,制定教学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备用教学方案,建立师生沟通渠道,发布课程学习须知。建立的线上课程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内容体系完整,线上视频资源能够覆盖本课程的基本知识技能点,能够满足校内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以及弹性学制、对外培训的线上独立学习需要(录制的教学视频时长建议 15 分钟左右为宜)。建立的线上课程资源丰富多样,每个知识技能点必须有对应的课程视频、课件、测试题、讨论;专业课要配有行业标准、操作手册等辅学资料。
第十三条 教学过程。教学过程必须包含课前、课中、课后三个阶段,课前应发布预习任务;课中除讲授外,还应包括学生签到和提问、讨论、测试等多种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师生实时互动环节;课后教师应批改作业、辅导答疑、
鼓励为学生提供直播回放。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课程进行线上考核的,任课教师须制定与线上教学模式相适应、面向线上学习全过程的课程考核方案,合理建立综合考核学生在线学习时长、课堂互动表现、习题与作业质量、阶段测验和综合考试成绩等的多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在开课第一周公布课程考核要求。线上考试必须使用具备线上监考功能的平台开展。
第十五条 学习过程。学生参与线上教学活动,应服从任课教师的管理,提前做好上课准备,课前主动预习课程内容,课中及时签到、认真听讲、积极参与互动交流,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充分利用直播课堂和优质在线课程资源深度学习、独立思考、积极交流。参加线上考试时,应遵守考试纪律,违者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各二级院、教学部应强化学习过程监控,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法依规对身份认证、课程内容、讨论记录、学习数据实施监控,有效识别“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
第十六条 总结和改进。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改进教学,同时应重视总结教学经验,将成功的经验做法、教学成果积累转化为线上或线上线下混合式优质课程。
第十七条 调停代课和请假。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时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任课教师的,需
提前履行调停代课手续。学生确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的,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依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监管。开课部门应指导师生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任课教师承担网络安全防护责任,对各类在线学习群组负有管理责任,要严格实行身份验证和实名入群制度,严格
核实所有成员身份,杜绝陌生人随意入群现象。如遇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任课教师应立即固化证据,清理相关人员出群,
并及时报告开课部门。开课部门应及时与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学生应充分尊重知识成果,未经教师许可,不得自行录制教学视频,不得将教学视频、课件、资料等分享给他人或其他网络平台,更不可用以谋取利益。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开课院、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线上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应将线上教学纳入听课范畴,并开展学生对教师线上教学质量的教学评价。特殊情况下全校集中开展线上教学时,教务处应进行线上教学定期监督检查和沟通反馈。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检查评价,协助配合检查评价人员进入教学平台开展线上听课,同时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开展自我评价,促进线上教学水平持续提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