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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商贸职业学院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中共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1 号),《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 号)精神,《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 年)》,深入推进学院课程思政建设,根据《辽宁商贸职业学院课程思政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成立辽宁商贸职业学院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和人才培养全过程,推进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协同协作,着力构建“三全育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在高校育人中的作用,激发每个专业、每门课程、每个课堂的创新活力。
第三条
课程思政建设要在所有学科专业全面推进,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一核心点,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提升教师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意识和能力,系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坚定学生理想信念,切实提升立德树人的成效。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课程思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咨询、督查、评估的专家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2名,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委员若干,原则上应为单数。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院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研
究、指导、审议和咨询:
(一)根据学院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指导构建全面覆盖、类型丰富、层次递进、相互支撑的课程思政体系。要切实把教育教学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让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事物发展规律,通晓天下道理,丰富学识,增长见识,塑造品格,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统筹研究、制定学院课程思政规划和评价体系,指导推进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对课程思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指导和咨询,推进学院课程思政工作全面展开。课程思政建设内容要紧紧围绕坚定学生理想信念,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为主线,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系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三)指导各专业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深入研究不同专业的育人目标,科学合理拓展专业课程的广度、深度和温度,从课程所涉专业、行业、国家、国际、文化、历史等角度,增加课程的知识性、人文性,提升引领性、时代性和开放性。大力推广课程思政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形成广泛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课程思政建设工作要落实到课程教学各方面,贯穿于人才培养各环节。着力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课程思政教学中的应用,综合运用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努力拓展课程思政建设方法和途径。
第六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根据本工作细则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力: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课程思政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根据工作内容及要求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一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
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三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四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院职能部门或有关二级院(部)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院、通识教育部、体育部需设立课程思政建设分委会,并报学院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