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关于加强教材建设的有关精神,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规范和加强学院教材管理,打造精品特色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学院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
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贯穿于教材研究和教材编写的全过程,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在教材体系中得以落实,建设有特色、高水平教材。
第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使用国家指定教材。专业课程教材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教材管理相关政策,成立学院教材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教材审核、评议和研究。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贯彻落实省级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负责学院教材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综合协调、检查督导,指导学院教材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选好用好教材。在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根据我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按照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区、市)两级规划制度要求,教务处依据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结合我院职业教育实际和辽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组织规划体现我省产业发展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 我院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 教材编写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
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情境、生产建设管理服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融媒体教材等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的编写资格应经学院党委审核同意,
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
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五条 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进入教材。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六条 教材主编应向教材使用二级院(部)提交《自编教材申请表》,并附编写大纲,各二级院(部)对自编教材的主编资格及编写的必要性、适应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报教材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后进行编写。
第十七条 各二级院(部)对编写完成的自编教材组织验收审定,审定合格报学院教材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准许在院内使用。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等文件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十九条 学院选用教材的审核。教务处将各二级院(部)选用教材情况提交教材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对于所选教材不符合教材选用原则的,将通知二级院(部)教师重新选定教材。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院教材选用与使用工作,制定各类教材的具体选用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学院教材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教材的选用进行审核。
(二)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思政课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流程:
(一)各二级院(部)是教材选用的主体,每学期课程任务落定后,由各二级院(部)组织任课教师为开设课程选定教材,审核通过后提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将教材选用情况提交教材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对于所选教材不符合教材选用原则的,将通知二级院(部)教师重新选定教材。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章 教材征订与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院(部)成立教材征订小组,负责本部门教材的征订、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材采购严格按照学院有关采购方面的规定进行,以公开招标集中采购为主要方式。
第八章 自编讲义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时确无合适的正式出版教材,需使用自编讲义。由学院教师编写,未公开出版的院内教学用书为自编讲义。
第二十七条 自编讲义的审批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自编讲义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
(二)自编讲义实行主编责任制,自编讲义的主编原则上需具有讲师以上资格(含讲师),并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历及经验。
(三)自编讲义主编应向讲义使用二级院(部)提交《自编讲义编写申请表》,并附编写大纲,各二级院(部)对自编讲义的主编资格及编写的必要性、适应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报学院教材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后进行编写。
(四)各二级院(部)对编写完成的自编讲义组织验收审定,审定合格报教材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准许在院内使用。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定期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
(一)教材评价要对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做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价意见。
(二)每学期课程结束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二级院(部)配合开展教材评价工作,撰写教材质量评价报告。
(三)评价报告由教务处负责整理,并将结果上报教材管理工作委员会,作为下一次选用的主要依据。
(四)学校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教材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培养教师与学生公正、客观、科学地对待教材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商贸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21‟73 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辽宁商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