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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商贸职业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5-7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与调整机制,实现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专业设置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 年)》及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及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优势,做好专业建设规划,提升面向社会依法合规自主办学水平。
第二条 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专业设置、调整的指导、咨询和审议。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院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院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
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专业设置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性原则:符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紧缺人才需求,按照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进行。
(二)发展性原则:与学院办学定位、指导思想、办学目标相符合,专业具有长远发展目标和空间,妥善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三)效益性原则:从学院师资、实训等办学条件出发,应注意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四)优先性原则:学院优先考虑设置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重点发展的专业或能体现我校办学特色与水平、发挥学院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整合和调整与地方经济不相适应、学生就业率低的专业。
第七条 专业设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原则上已经列入学院专业建设发展的整体规划。
(二)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以相关产业升级发展带来的技术变革和岗位迭代为主要依据,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对应专业,设置新技术和新岗位(群)对应专业,构建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专业;以新兴产业和产业融合发展为导向,逐步培育与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相适应的专业。
(三)有确切的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结论并形成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有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形成详细的教学进程安排表。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建设基础,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 50%,有相应的实习
实训指导教师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基本办学条件,专业年招生规模应不低于30 人。
(七)学院对新专业的申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原则上专业种数保持稳定,全院年度拟增设专业数不超过 3 个,每个二级院每年申报拟增设专业数不得超过 1 个,本地区布点过多且无优势资源条件的专业,学院予以限制设置。
(八)新增专业原则上当年必须招生。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拟增设专业应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具体化拟增设专业的设置条件要求。
第八条 学校因国家与地方重大战略调整需要而决定设置的新专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九条 新专业申报前,各二级院要对该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对省内生源状况和该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做出充分论证,形成较详尽的论证报告。
第十条 各二级院要充分酝酿,完成拟增设专业申报材料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以下材料(含电子稿)于申报年度 10 月初报教务处:
(一)关于拟增设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辽宁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申报表。.
(三)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其他材料(如省教育厅特别要求的材料等)。
所有申请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可信,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新专业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调研。二级院应提前组织开展专业调研,形成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论证。二级院应提前组织新专业申报研讨会,对拟新增专业进行论证。
(三)初审。教务处每年 10—11 月份发布新专业申报通知,并对二级学院提交的专业可行性报告、申报表和人才培养方案等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审议。初审通过后,由教务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招生就业处需要参会。
(五)审定。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教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六)报批。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教务处报教育厅审批、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专业预警
第十二条 专业预警的主要依据是各专业的录取率、专业人数巩固率、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一)辽宁省星级专业评估三星级的专业。
(二)录取人数低于一次招生计划数 50%,或实施专业分流(允许学生转专业)后剩余不足 15 人的专业。
(三)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 2 年低于 60%、对口就业率连续 2 年低于 50%的专业。
(四)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
(五)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 3 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 专业预警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协同确定,教务处于每年 10—11 月份专业调整前予以发布。被预警专业(方向)应调减或停止当年招生计划,所在二级院应组织专业团队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
第五章 专业退出
第十五条 对招生不旺、就业不畅、评估不合格的专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将停止招生或撤销该专业
(一)连续两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二)辽宁省星级专业评估未获得星级的专业。
(三)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
(四)列入预警名单且就业率低于学院平均水平 30%以上的专业。
(五)连续三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学院平均水平 30%以上的专业。
第十六条 专业退出程序
(一)专业退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协同确定,相关职能部门每年汇总各方面信息和数据,列出需退出的专业名单,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退出,教务处于每年 10—11 月份专业调整前予以发布。
(二)退出专业停止招生,待院内剩余届数学生毕业后,在专业管理平台上进行注销。需上级部门批准的,教务处将专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布撤销。
(三)对新设专业设置 3 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可以只预警,不退出,适应期满后按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设置专业培养方向的专业,专业预警和专业退出应细化到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预警、退出条件与专业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